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新校区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校区建设包括新校区的校园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筑物、环境绿化等建设。
第三条  新校区建设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和质量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新校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学校倡导在新校区建设中采用前沿的设计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把新校区规划建设成“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低碳节能的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绿色校园”。
第六条  新校区建设要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倡导环保、节约的理念,本着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新校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七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要求时间和程序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建设中应当按规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
第八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九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决算审核,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其精确度和比例尺按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新校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管理好整个建设项目从决策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设计、建设、竣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版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十二条  新校区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校党委常委会。新校区校园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单体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新校区的院系布局,新校区建设的管理机构、职能等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新校区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新校区建设监督审计办公室和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关于新校区规划建设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完成新校区建设重大事项的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审议新校区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审议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督查落实与新校区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新校区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新校区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新校区建设;组织编制新校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据学校财力编制年度计划和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新校区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教育部和学校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控制项目投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定期向学校报告新校区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事项;负责指挥部党风廉政建设、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指挥部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负责新校区建设项目安全稳定工作、外聘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完成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新校区资金筹措办公室职责:负责学校新校区资金筹措工作,提出资金筹措的策略和方案,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奖励办法,拓宽筹资渠道;争取各项财政资金;负责回收北校区资产处置款项;负责研究并提出向社会、企业、校友等募集捐赠的方案;研究并提出银行贷款方案和其他融资方案。
第十七条  新校区监督审计办公室职责:加强新校区建设党风廉政教育、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制约制度建设,对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对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加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的有关会议和所有重大经济活动,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监督和审计工作;审计新校区建设各类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及有效性;对新校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进行审计,参与招标过程,对各类合同进行审计;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结算审计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在新校区及其周边寻求并提出解决教职工住房的合理方案;协调新校区教职工住房建设方面的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完成新校区教职工住宅(公寓)的入住、退出和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利用新校区建设的机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规划学校现有的土地房产资源,为更好地解决教职工的住房提供服务。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1.适当超前。适应现代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充分体现布局的合理性、功能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先进性,较高质量地满足办学和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求。
2.经济适用。从国情、校情出发,注重节能环保和校园绿化,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和日常运行的经济性与适用性。
3.文化内涵。塑造与研究型大学地位相符的高品位文化内涵的校园建筑、园林绿化、人文景观和标志性建筑。
4.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正确把握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留有必要的发展空间。
5.协调综合。服从城市规划,保持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与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建设风格的协调与匹配,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人防工程要遵循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
2.确定建筑物的面积规模和位置布局。
3.确定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天然气、通风、信息网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主干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及设施位置,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等。
4.确定消防、人防的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提出防洪、抗震规划目标,对防止潜在地质灾害(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提出规划意见。
5.确定绿地系统规划发展目标和位置布局。
第二十一条  校园规划必须与学校的办学规模相适应,各项校舍用房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作为基础确定,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照教育部核定的建设规模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园规划要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保节能和校园绿化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时规划、系统考虑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校园规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按程序报批确定后,应维护其权威性,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实施。确需进行调整,应按确定程序重新论证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规划成果除文字说明(综合或专题规划报告)、示意图纸(校园规划图、基础设施配置图等)外,应制作电子版数字化产品。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充分满足目标办学规模实现后的正常需求,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带来和增长的潜在需求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充分的估计。
第二十六条  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道路系统(含停车场);2.给水系统;3.排水系统;4.中水系统;5.变、配电系统;6.天然气管网;7.供暖系统;8.安全、消防系统;9.电讯系统;10.信息网络;11.广播电视网;12.环境卫生设施(含公厕、垃圾集运设施);13.环保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各系统的设计、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要符合该专业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需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依据规划、系统考虑,注意相互协调。各类主干管线的设计和建设,应适应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要求预留接口和扩容的位置。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有利于维护和管理,有关计量设施要考虑自动化管理(集中抄表、遥测、遥控)的要求。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要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充分利用市政设施的配套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设计和竣工资料应符合建设“智能化校园”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校区建筑工程包括下列楼房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运动场地及相关体育设施、教职工公寓、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论资金来源和性质,均应依据国家建设法规进行,服从校区的规划,形成协调的建筑风格。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应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的,通过设计合同另行约定。利用其它工程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做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要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厉行勤俭节约。单体建筑物的设计,各项性能要匹配,功能要满足使用要求。方案充分论证后,一般不能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或投资额度标准以上的单体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  要坚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技术文件专家评审和部门会签制,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均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各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采购合同中,须有质量条款,依法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3.建筑工程项目的主材、建筑构配件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电梯等),由新校区招标采购办公室牵头,监察室、审计室、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参与,按设计要求招标采购。对使用批次繁多,价格波动经常的建设材料,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厂商,商定价格优惠政策,实行采购。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其它建设材料,由建设办公室与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新校区建设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验准,严格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明确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内容、程序,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数量。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应要求承建单位向学校出具质量保修书,其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依据保修范围有关规定确定质保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向学校党政领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园绿化应根据校区确定的详细规划进行,绿地(包括公共绿地、楼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等)率不得低于国家要求标准。
第四十二条  校园绿化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尽可能保留和利用范围内的已有树木。
第四十三条  校园绿化应体现高校的特点,保持开敞、通透,方便师生休憩、散步、学习和交往。绿化要注意净化、美化,采用乔木、灌木、草本的立体结合,在突出各片区特色的条件下,注意树木、植物种类的多样性,积极培植珍稀树木和植物种类,营造校园环境育人的氛围。
第四十四条  新校区校园绿化规划方案应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审议后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调动校内校外力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争取国家、北京市和校友等社会力量的支持和投入,做好资金筹划与使用进度的衔接,保证建设资金按计划到位。
第四十六条  按照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提前做好单体建筑或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论证和资金预算,争取项目通过评估、及时立项、获得资金。
第四十七条  新校区各类性质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和《北京化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3〕29号)等文件。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新校区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新校区建设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四十九条  监督审计办公室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在新校区干部、职工中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新校区建设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监督审计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监督审计办公室应加强对新校区建设项目关键环节及程序的现场监察;加强对重大事项公示、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监督审计办公室人员列席新校区建设有关会议,参加新校区建设重大经济活动,了解新校区建设进展和经济活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13﹞25号)和《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北化大校办发﹝2013﹞26号),监督审计办公室对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尤其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隐蔽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变更洽商、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控制关键环节加强监督与审计;对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新校区规划设计民主参与咨询小组、新校区建设招标民主参与监督小组和新校区预算及工程质量民主参与监督小组,在校园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预算及执行、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邀请学校师生及海内外校友代表参与,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督审计办公室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接待和处理**和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